员工提出了离职,无法适应环境也好,另谋高就也好,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,HR一般不会难为员工,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,可刚提完离职就要撂挑子走人?没有一点点防备就走了?打声招呼就走了?这不但挑衅公司的制度,也影响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,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员工,请问公司能扣他工资吗?
员工离职理由有千千万,但解除劳动关系情况只有以下4种:协商一致、预告离职、被迫离职和员工违法解除,下面为大家一一解释。
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
这是员工最常见的离职方式,正式员工提前30天、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提出离职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。
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
单位有过错,就是单位有一定的违法情形,员工此时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被分手了。
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”
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,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,那走就走吧,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;如果种种原因,单位不批,员工还是不辞而别,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也就是上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。
有些懂法又会用法的员工,会采取被迫离职的方法,那用人单位就要小心了,查一下被迫离职中的情况你中枪几条?掐指一算,大概90%的企业会倒在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”里。
大家也不用太担心,根据调研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口径是: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,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,不予支持。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,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,应予支持。
然而那又怎么?你已经进入了相关监察部门的法眼。也只能在员工离职证明上写上该员工“未交接工作”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,除了个人所得税、社会福利、代扣的抚养费&赡养费等,除此之外还有……
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”
也就是说,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,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,用人单位才能扣除,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。
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,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“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,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”。然而,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,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: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、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。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“扣一个月的工资”的约定是无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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